朱迪思·萊斯特

1609 - 1660 Dutch

朱迪思·萊斯特

重獲認可的荷蘭黃金時代畫家

朱迪思·揚斯·勒伊斯特是荷蘭黃金時代的一位畫家。她創作了風俗畫、肖像畫和靜物畫。儘管她的作品在同時代人中備受推崇,但勒伊斯特及其作品在她去世後幾乎被人遺忘。直到1893年之前,她的全部作品都被歸屬於弗蘭斯·哈爾斯或她的丈夫揚·米森·莫倫納爾名下。直到19世紀末,人們才開始認可她在藝術方面的才能。 萊斯特出生於哈勒姆,是揚·威廉姆斯·萊斯特(當地釀酒師和布料製造商)的第八個孩子。儘管她接受訓練的具體細節尚不確定,但在薩繆爾·安普辛的一本荷蘭書中被提及,該書名為《哈勒姆城的描述與讚美》(1928年)。 一些學者推測,萊斯特在父親破產後為了幫助支撐家庭而投身繪畫事業。她可能從弗蘭斯·皮特松·德·格雷伯那裡學到了繪畫技藝,後者在1620年代於哈勒姆經營著一家備受尊敬的工作室。在此期間,她的家人搬到了烏得勒支省,她可能接觸到了一些烏得勒支卡拉瓦喬派畫家。 她已知的首幅簽名作品創作於1629年。到1633年,她已成為哈勒姆聖路加公會的成員。關於公會中第一位註冊的女性是誰,存在一些爭議,有些資料稱是萊斯特在1633年註冊,而另一些資料則稱是薩拉·范·巴爾貝根在1631年註冊。17世紀期間,可能有數十位其他女藝術家被接納為聖路加公會成員;然而,她們所從事的藝術媒介通常並未列出——當時從事刺繡、陶器繪畫、金屬和木工藝術的藝術家都會被納入公會,或者她們是作為已故丈夫工作的延續者而被接納。 萊斯特的自畫像,約1633年(華盛頓特區國家藝術博物館),據推測是她向行會展示的作品。這件作品標誌著從早期女性自畫像的僵硬風格向更輕鬆、動態姿勢的歷史性轉變。按照其他荷蘭肖像畫的標準,這幅作品非常放鬆,主要可以與弗蘭斯·哈尔斯的一些作品相提並論;儘管她繪畫時穿如此正式的衣服,特別是那件極其寬大的蕾絲領子,似乎不太可能。 進入行會兩年內,萊斯特已經收了三個男學徒。記錄顯示,萊斯特起訴弗蘭斯·哈爾斯,因為他接受了從她工坊離開去他那裡的學生,而沒有事先獲得行會許可。該學生的母親向萊斯特支付了四荷蘭盾的懲罰性賠償金,只有萊斯特要求的一半,而哈爾斯通過支付三荷蘭盾的罰款來解決他的部分訴訟,而不是歸還學徒。萊斯特本人也因為沒有向行會登記學徒而被罰款。在與弗蘭斯·哈爾斯的訴訟之後,萊斯特的畫作獲得了更大的認可。 1636年,萊斯特嫁給了揚·米恩斯·莫倫納爾,一位比她更有創作力的藝術家,兩人從事相似的主題創作。為了尋求更好的經濟前景,這對夫婦搬到了阿姆斯特丹,因為莫倫納爾在那裡已經擁有了客戶。他們在那裡待了十一年,然後返回了哈勒姆地區的海姆斯特德。在那裡,他們在一座小房子的工作室裡共同生活,該工作室位於現在的格羅寧達爾公園。萊斯特和莫倫納爾育有五個孩子,只有兩個活到了成年。 萊斯特爾的大部分有日期的作品都早於她的婚姻,日期在1629年至1635年之間。1635年後她創作的已知作品很少:1643年一本關於郁金香的書中的兩幅插圖,1652年的一幅肖像畫,以及1654年的一幅靜物畫,這幅畫在21世紀的一個私人收藏中被發現。萊斯特爾可能還與丈夫合作工作過。她於1660年去世,享年50歲。她被埋葬在哈勒姆城外的一個農場,她的作品近200年來既沒有展出台也沒有被認定為她的作品。她遺產清單將許多畫作歸因於'莫勒納爾的妻子'而非朱迪思·萊斯特爾,這可能促成了她的作品被錯誤地歸屬於她丈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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